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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王建华打击报复举报人,违法乱纪无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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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17: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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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山东聊城工商主任王建华雇佣黑恶势力打击报复举报人一事通过网络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造成恶劣影响。王建华身为公职人员,由于作风问题、违规经商受到举报人实名举报,为掩盖问题,王建华买凶雇佣黑恶势力,捏造事实诬告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举报人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在这起事件中,最引发网民愤怒便是王某买凶雇佣黑恶势力的行为。

  

  首先,买凶雇人报复举报人行为本身即属于刑事犯罪。实施犯罪者主观上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利益从而实施犯罪,客观也实施了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受害者造成了危害。而在此事件中,王建华在主观上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报复举报人,保护自身和违规经营的企业。客观上,雇佣黑恶势力威胁恐吓举报人,造成举报人患抑郁症,威胁举报人安全,破坏了举报制度,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买凶雇佣与黑恶势力勾结违法违纪。黑恶势力即黑势力与恶势力的统称,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恶势力主要盘踞在基层,以暴力、威胁、滋扰为主要手段,长期以来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为此,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王建华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大背景下,雇佣黑恶势力威胁恐吓举报人,触犯党纪国法。

  

  最后,买凶雇人报复多与不正当行为牵连。在多数情况下,买凶雇人报复是为了掩盖背后的不正当行为。在王建华事件中,其身为党员干部却存在严重的作风问题,借用他人名义暗中经营聊城市金话筒语言培训中心属于违规经商。而党员干部的作风问题属于党的“四风建设”,有关部门早已严查和制止官员经商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王某已经违反了党纪国法,而买凶雇人报复便是为了掩盖其违法行为。

  

  王某采用极端手法报复受害人,可见其对法律意识淡薄的程度,乃至无视!对于此事件,相关部门更应该秉公办事,而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打黑除恶不是拉横幅,搞形式,深入百姓,落到实处才是明择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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